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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除下列具体要求外,参照《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
(一)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受理,在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补齐提交。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异议的申请,可以简化民主评议程序;对有异议的申请,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家庭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对要件不齐或资料不全的,应当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居民家庭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委托民政部门开展认定,认定流程由市(州)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可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十一条 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七条列明相应情形,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认定程序,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数据采集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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