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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庐阳区2022年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幼儿园招生

  (一)辖区内各幼儿园(含企事业办园及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招收年满3周岁(2019年8月31日前出生,含当天)的儿童入园。家长于2022年7月底前持户口簿、儿童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等,携儿童到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报名。

  (二)庐阳学前教育集团清源融和幼儿园、蓝光融熠幼儿园,合肥市荣城幼儿园美丽景湾分园等公办园建成招生。

  (三)安庆路幼儿园早教指导中心继续招收1-3岁幼儿接受早期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我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均能按时入学;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按政策接受义务教育;确保随迁子女等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今年我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可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采取“线上登记录取,或线上预约、线下审核录取”的方式招生。在规定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通过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登记或预约,根据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分批错峰到各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无法在网上登记或预约的,可直接到学校进行线下审核并线上登记。已在小学毕业学校集体报名的七年级入学学生,家长无需网上登记。

  (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1.招生原则

  (1)“划片免试”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按划定的学区入学,不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2)“两个一致”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的在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3)严格执行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继续实行“同一套住房,6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小学1个学位,3年内只能享有学区内初中1个学位,多胞胎、二孩(多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政策。

  2.公办小学招生

  (1)区属各小学按划定的学区,招收本学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含当天)。

  (2)7月4日-7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携子女到学区内小学报名。线上预约时间为7月4日-7日,补报名时间为7月18日。

  (3)7月25日至8月20日,各小学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3.公办初中招生

  (1)报名条件。凡符合我区“两个一致”原则的小学毕业生,经区招生办审核认可后,可在我区报名升学。

  (2)报名时间、地点和手续。在区属小学就读的毕业生,由各小学携带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于6月24日-26日到区招生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补报名时间:7月11日。在外区、外地就读且符合我区“两个一致”原则的小学毕业生,愿意回我区升学的,持小学毕业证书(或学校就读证明)、学籍表(需学校盖章)、房产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和1张一寸免冠彩照,于7月7日-9日到区招生办(地点:合瓦路170号合肥市第三十六中学内)办理报名手续。补报名时间:7月18日。

  (3)分配办法。凡符合“两个一致”并通过招生报名的学生分配到学区内的中学。

  (4)发放通知书。8月10日-15日,各初中学校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5)合肥新华实验中学、合肥市第四十七中学停止招生。合肥市第四十五中学长丰路校区启用。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

  1.招生范围。根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的规定,庐阳辖区内民办学校在庐阳区范围内招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报名条件按《合肥市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区招生办审定,按照“线上报名,摇号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报名、录取。民办学校根据免试入学原则和批准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方案,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区招生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报名办法。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6月24日-26日,通过“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报名登记系统”网上登记。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网上报名不成功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线下报名(须提前网上预约),线下报名时间:6月27-28日。报名携带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产证、户口本,或居住证、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名地点:区招生办(合瓦路170号合肥市第三十六中学内)

  3.录取办法。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区招生办通过“报名登记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子女入学依据《合肥市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办法》执行。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已被录取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被录取后不得改报其他学校,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已被录取的学生。

  (三)其他群体入学

  1.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落实“一人一案”,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听障及视障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合肥特教中心就读。符合庐阳区“两个一致”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庐阳区特殊教育学校、红星路小学特教班或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公办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到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规范、有效的送教上门工作,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2.随迁子女入学。继续执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切实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区招生办设立报名点,7月22日-23日集中受理随迁子女入学现场审核材料。补报名时间:7月28日-29日。审核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需在我区持证连续居住满半年(居住证截至2022年8月31日满半年)。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的合法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企业人员出示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4)除以上材料外,上一年级的学生,需出示出生证和预防接种证(经疫苗接种单位查验盖章)。上七年级学生出示小学毕业证书。其他非起始年级学生,出示原就读学校盖章的学籍表(或就读证明)。

  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到距居住地相对就近的报名点学校办理材料审核、报名登记手续。报名点:42中湖畔分校、36中、长江路第三小学兰亭分校、五一小学、四河小学、红星路小学北环阳光校区、六安路小学荣城花园分校、跃进小学、安庆路第三小学大杨分校。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规定,具有我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的一年级或七年级新生,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4.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我区内,随迁子女需要入学的,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5.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入学。由区民族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港澳台办)出具证明,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

  6.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材料,享受本区适龄儿童少年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经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可的监护人在我区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2)父母均为公派出国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四)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1.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和《关于加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拥办〔2021〕6号)文件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文件执行。

  4.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

  5.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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