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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也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事物,不会想到在倡导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制度下居然也会有离婚协议书。实际上,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离婚协议书”,敦煌曾出土过“放妻协议”。此“协议”的内容是: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必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译文大意是:因前世三生的缘分,今生才结为夫妻,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而在以往的历史记载中,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于是我们以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悲惨被动的,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
在《秋胡》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可见唐代属“开放型”社会。《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而这份教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被认为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唐史研究专家说:“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困难。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
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事实上古代妒妇、惧内、离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高层离婚比较容易实现,比如太平公主就成功了。虽然不能确定协议书的具体年代,但它的存在却证明唐末五代宋初时,男女在婚姻问题上是相对自由的。虽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妇女地位也没有后人想象的那样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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