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人身自由权除表现为侵犯贞操权、婚姻自主权、知情权外。
2、主要表现为:(1)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2)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
3、台湾民法学者认为,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自由;(3)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
4、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5、台湾学者认为,不将矿工引出矿坑,构成侵犯自由权。
6、[3]。
君子莲(www.junzilian.com)湘潭网,关注长株潭地区房产、人才招聘、教育、创业、旅游、美食、天气、特产、生活周边信息,欢迎投稿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