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薪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的形式。
2、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实行“双薪制”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2009年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停止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年底双薪收入将不再分别计税,这意味着员工最后一个月的纳税额将增加,收入缩水。
君子莲(www.junzilian.com)湘潭网,关注长株潭地区房产、人才招聘、教育、创业、旅游、美食、天气、特产、生活周边信息,欢迎投稿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