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1、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4条规定,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遗失、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2、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3、车管所对提交的证件、凭证进行审核,收回未丢失、遗失、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4、在补发和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驾驶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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