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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上述措施费并不是必须要给施工单位的,这得具体情况具体看待: 冬雨季施工费:假如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施工季节不在冬季或雨季,那这项费用是不能给的,反之,你应该给施工单位; 2、二次搬运费:如果施工单位材料设备的搬运距离达到了二次搬运的距离要求,那这项费用应该给施工单位,否则不应该给。

2、不同的地区对二次搬运的距离界定略有不同,参照的标准是工程所在地的规定。

3、 3、夜间施工费:如果合同约定的是正常工期,即不必进行夜间施工便可完成,那不应该给施工单位,否则你得给人家。

4、 二、但是,在界定上述事情的过程中你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如果合同对该项措施费已有明确约定,应按约定执行,即使不合理你也必须执行; 2、假如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应该双方进行协商,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据实计取; 3、如果是甲方增加工作量或产生变更等甲方原因导致了上述费用的产生,如何处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该由甲方承担,除非乙方自愿承担; 4、如果是乙方的责任导致了上述费用的产生,如何处理同样也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除非甲方自愿承担; 5、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了上述费用的产生,同理也是先要看合同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没有约定应该由乙方承担。

5、 由此可见,处理的依据首先是合同,其次是双方协商,再次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一些给定俗成的处理,如果仍未达到一致,那只有仲裁或诉求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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