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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湖北咸宁“14岁少女遭强迫‘卖淫’”案被害人家属处获悉,近期,当地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该案被告人傅秋泉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傅秋泉等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4月30日,湖北省咸宁市时年55岁的商人傅秋泉,在当地一间酒店,强行与时年14岁、遭人胁迫的李芳(化名)发生了性关系。

在这背后,是一条由多层中间人、“嫖客”、受害者构成的完整非法“买处”链条。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经审理查明,2018年,傅秋泉与咸宁经营酒吧的女子陆喻相识后,多次表示自己因生意不顺,愿意花高价找处女“买处”转运。

后陆喻与其员工陈璐,通过一层层关系将该案被害人李芳从家中骗出来,随后限制李芳的人身自由,通过反复“劝说”、威逼利诱,要李芳“卖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受到多人威逼、利诱

案发当晚,傅秋泉在李芳神情紧张、哭泣且抗拒的情况下,强行与李芳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傅秋泉分二次向陈璐支付了8000元。这8000元被陈璐等人瓜分,李芳未得分文。

案件审理期间,经司法鉴定,李芳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李芳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李芳患上了精神疾病,一直在接受药物治疗。“这几年,看病、住院、买药花了两万多元。”

2020年8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璐、陆喻介绍卖淫一案作出刑事判决。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陈璐、陆喻构成介绍卖淫罪,因二人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陈璐刑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陆喻刑期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期,傅秋泉犯强奸罪一案,也有了判决结果。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在庭审时,傅秋泉辩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他没有实施强迫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对此,咸安区法院表示,傅秋泉在见到被害人后,发现被害人面相稚嫩、个子瘦小、神情紧张且不高兴、年龄很小,并非自愿“卖处”,仍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在被害人因疼痛哭泣抗拒的情况下仍继续实施性侵行为,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称,傅秋泉性侵行为明显违背被害人意志

咸安区法院同时称,傅秋泉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十级伤残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傅秋泉有期徒刑7年。

傅秋泉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在判决书中,咸安区法院提及,该案被害人作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自我调节、自我修复能力较弱,在被侵害后因情绪低落、伴消极想法等反复多次入住专科医院治疗,可以认定傅秋泉等人的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结合对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保护原则,本院认为,本案可以认为属于符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精神损失条件的特殊情况。”法院同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判令傅秋泉、陆喻、陈璐等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2.4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案件回顾

湖北咸宁14岁少女“被卖淫”后的826天 涉强奸者被提起公诉

少女李芳(化名)患上抑郁症,每日依赖药物。她曾多次自残,手腕上的刀痕依稀可见。如今,她的床头摆放着心理学书籍《自愈力》:“不逃避,不转移,无论多么痛苦,相信心灵的自愈力,敲开自愈本能,安顿身心。”两年零三个月,被性侵后的第826天,悲剧仍未结束。

2019年4月30日,湖北咸宁55岁的商人傅秋泉在当地一间酒店,强行与时年14岁、遭人胁迫的李芳发生了性关系。

警方介入后,发现这是一条由多层中间人、“嫖客”、受害者构成的完整犯罪链条:有人寻找“买家”,有人寻找未成年少女,有人负责事前“说服”工作,合力将受害少女推向火坑。

一年多后,两名中间人因“介绍卖淫罪”分别获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目前已刑满释放。性侵者傅秋泉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提起公诉,其案尚未开庭。

李芳家人尚在等待最终的“公道”,他们希望对涉案人员予以重判,“他那个年纪都当爷爷了,怎么下得去手?”他们还希望,少女能够从痛苦中早日走出来。

少女罹患抑郁症

暑期漫长的白昼里,李芳蜷缩在床不起身。母亲喊她吃午饭,她嘟囔一声,将被子裹得更紧。

大多数时候,李芳逃避与家人的接触和沟通,她待在自己的小房间,门关着,窗帘闭合,房间因光线不足而保持昏暗。

她的病历显示,“伴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李芳妈叹气,对女儿的逃避显得无奈,“她高兴就和我们说话,不高兴就完全不理。”李芳妈不识字,没什么文化,不知如何开导这个仿佛“变了个人”的女儿。

李芳曾被性侵过。两年前,李芳14岁,在湖北咸宁一所中学读初二,几名同龄少女逼迫她“卖处”;性侵者是当地一名商人,比她大了41岁。

这成为整个家庭悲剧的开端。出事后不久,家人发现李芳开始自残。不知从家中什么角落,女孩找出小时候用过的铅笔刀,一刀一刀割在手腕上。

李芳日常服用的精神类药物

她没法再去原来的学校,家人给她办理了转学。在新学校,不到一个月,李芳又因为有自残行为而被劝退。

首先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后来被确诊为抑郁症。两年多来,看病、住院、买药花了两万多元,从医院拿回的精神类药物,吃了一瓶又一瓶,李芳的情绪才相对稳定下来。

最近一年多,她不再自我伤害了。但所有人都有默契:当李芳在家时,大家对那年发生的事绝口不提,怕刺激到她的情绪。

现在,李芳是当地一所中专的学生,寄宿在学校,除了寒暑假,每周末回家一趟。李芳妈原是工地上的一名女劳工,女儿最痛苦的那段时期,她辞去了所有的活计,做了一名全职的家庭主妇,寸步不敢离开女儿。

只要李芳在家,每天晚上,家人要把门窗都锁好,害怕女孩再出意外。家人尽力保护着她,周围的邻居、学校的师生,无人知晓曾发生在李芳身上的悲剧。

李芳往学校带药时,李芳妈会一粒粒数出一周的剂量,装入没有任何标识的瓶中。她担心让人知道女儿罹患抑郁症,每次都会提醒女儿:“如果有人问你,你就说,这是减肥药。”

李芳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

今年(2021年)三月,李芳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

遭人胁迫带去酒店

李芳被性侵,是在2019年4月30日晚上,但黑暗不止那一晚。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从2019年4月27日晚至2019年5月1日下午,李芳“失踪”了四天四夜。

李芳妈回忆,2019年4月27日晚约七八点钟,一家人吃过了饭,李芳正在家中休息,与李芳就读同一学校的女孩倪某某来到院子外,喊李芳出门。

天色已经很晚了,李芳妈追出门去,想叮嘱几句,但两名女孩已经消失在咸宁的夜色中。李芳妈给女儿打电话,无人接听。

过了约两个小时,李芳未归家,亦联系不上。家人开始到咸宁大街小巷的网吧、游戏厅寻找,始终不见人。

第二天,家人去了学校,几经辗转,他们找到了倪某某。倪某某没有交待李芳的去向,只说李芳被另一名女孩刘某带走了。

案件资料显示,刘某,15岁,系倪某某的朋友,案发时已经辍学混迹社会。李芳家人打听到刘某母亲租住的地方,把车停到楼下,轮流蹲守了三天三夜,没有见到刘某回来,也没有见到李芳。

事后,李芳回忆说,当时因为学校已经放假,“想在外玩几天,等到五一的时候再回家。”

四天四夜,李芳被卷入一场提前设计好的黑暗之中。红星新闻记者根据案件资料,梳理了李芳那几日的大致行程:几名与李芳同龄的少女,带着李芳辗转于一个个当地的出租屋;最终,将她带到一间酒店的房间。

离家当晚,在倪某某的介绍下,李芳“认识”了辍学女孩刘某,几人在倪某某亲戚家过夜。晚上入睡前,刘某劝说李芳“卖处”,遭到拒绝。

李芳被廖某某等人控制在出租屋内

第二天晚,李芳被刘某带到一间出租屋。根据李芳讲述,这时,她提出“想回家”,但是刘某不同意,仍旧劝说她“卖处”。

再次遭拒后,刘某等人限制了李芳的人身自由,不允许她回家。李芳说,“其中一人还威胁我说,她把老板都安排了,老板正在等。我放鸽子的话,她要叫人打我。”

第三天晚,李芳被带到另一间出租屋,等待她的,是同样的劝说和威胁。李芳还是未答应。

第四天下午,在出租屋客厅的沙发上,几名女孩将李芳强行按住,检查了她的身体,确认她是处女。随后,提出带李芳去见“安排好的老板”。

“如果我不去,她们就要叫人打我。我没有办法,只能跟着她们,一起坐出租车到酒店。”李芳说。

非法“买处”链条

李芳在2019年5月1日下午回到家中。有人帮她叫了网约车,到家门外的国道,她下车,回家,直接进了房间,一言不发。

李芳妈追入房间,问了几句,“这几天都干嘛去了?”未得到任何答复。

是李芳奶奶在接下来的两天发现,回家后的李芳有些“不对劲”,“她走路的时候姿势有些奇怪。”

2019年5月3日,李芳被送医,妇科产医生对李芳进行了身体检查。李芳家属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医生出来告知“女孩是被人性侵了”,当时医生没忍住,低声骂了一句,“是哪个畜生干的?真不是人!”

咸宁市某医院《出院小结》内容显示,李芳于2019年5月3日上午入院,被诊断为“左侧外阴血肿”“外阴挫伤”“外阴炎”;治疗一个礼拜后,李芳方才出院。

案发后李芳被诊断为“外阴挫伤”等

李芳入院当天,在医生提醒下,家属拨出了报警电话。警方随即展开调查,一起强迫未成年少女“卖处”的刑事案件就此浮出水面。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获悉,这起骇人听闻的“14岁少女被强迫‘卖处’”案件中,有人寻找“买家”,有人寻找未成年少女,有人负责事前“说服”工作,他们合力,将受害少女推向火坑。

事情得回溯至2018年秋天。那一年,咸宁一名经营酒吧的女子陆喻,与当地商人、湖北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傅秋泉相识。傅秋泉多次向陆某表示,自己最近生意不顺,愿意出很高的价钱,找处女“买处转运”。

陆喻便找到曾在其酒吧上班的女子陈璐,让陈璐帮忙介绍女孩子。陈璐又找到了廖某某,廖某某找到刘某,刘某找到李芳的校友倪某某。

一层层关系下来,最终被锁定的“猎物”,便是李芳。其中,廖某某、刘某、倪某某,均是十四五岁的当地少女。

2019年4月30日下午,李芳被控制的第三天,廖某某将有处女愿意“卖处”的消息告诉了陈璐,后者通过陆喻,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傅秋泉。当天下午,傅秋泉便到咸宁市华信温泉大酒店开好了房间。

案件资料显示,事前,陈璐曾到李芳落脚处,询问李芳是否自愿,因为害怕被廖某某等人殴打,李芳表示是“自愿”。

当晚19时许,李芳被陈某、廖某某、刘某带往傅秋泉所在的酒店。

“介绍卖淫罪”与“强奸罪”

根据傅秋泉供述及李芳本人的讲述,在酒店房间里,傅秋泉见李芳个子较矮、面相稚嫩,且脸色不悦,便询问了她的年龄等个人信息。

按照廖某某等人事先的交待,李芳告诉傅秋泉,自己“17岁,是职校的学生”。

傅秋泉仍未打消疑虑,联系在酒店楼下等候的陈璐等人,将李芳年龄小、不高兴的情况,告诉了她们。陈璐等人将李芳带到房间外走廊,继续“做工作”,并向傅秋泉收取了3000元预付费用。

案发所在地酒店

收了钱,陈璐等人再次将李芳送回房间。根据李芳讲述,她在傅秋泉的要求下洗完澡后,衣服穿戴整齐走出浴室,傅秋泉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期间,李芳多次阻止傅秋泉脱其衣物、发生性关系。最终,傅秋泉因自身原因,才停止了性行为。

事后,傅秋泉向陈璐支付剩余5000元费用后,离开了酒店。当晚21时许,陈璐、廖某某、刘某带李芳离开。

据傅秋泉称,因为“出于可怜她的心理”,他在离开酒店前给了李芳600元现金。

而根据李芳、陈璐、廖某某、刘某等人的讲述,傅秋泉向他们支付的共计8000元“嫖资”,李芳未得分文。陈璐分走了1000元,廖某某分走7000元,中间人陆喻则从傅秋泉处获得了888元“好处费”。

2019年5月6日,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对李芳被强迫卖淫案立案侦查;同日,傅秋泉因“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

正处崩溃中的李芳家属,听闻性侵者傅秋泉仅被处以行政拘留,他们找到当地政府机关,不断反映情况。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引诱卖淫罪,傅秋泉被刑事拘留。几名中间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刑拘。

2020年8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陈璐、陆喻介绍卖淫一案作出刑事判决。

李芳家属收到的检方文书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陈璐、陆喻构成介绍卖淫罪,因二人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陈璐刑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陆喻刑期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于两人“介绍卖淫罪”的判决结果,李芳家人表示无法认可。李芳爸爸对红星新闻记者说,女儿遭遇了一生难以解脱的痛,两名“买处”中间人仅仅被处以一年多的刑罚,“他们现在坐牢已经出来了,我们一家人直到现在,都比坐牢还难受。”

目前,李芳家人已经向法院申请重审陈璐、陆喻一案,希望法院对二人进行重判。

傅秋泉亦被提起公诉,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称,傅秋泉应当明知被害人系被他人强迫卖淫而嫖宿,且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李芳”系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王剑强 发自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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