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租赁合同的内容。新修订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一)租赁物的名称。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形的、特定的、非消耗性的。(二)租赁物的数量。一个确定的数量可以指定合同的对象。(3)使用。租赁合同中的使用条款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承租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四)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6)租赁物的维护。2.租赁合同的形式所谓租赁合同的形式,是指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成立。或者变更租赁关系终止的表现形式。103010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租赁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租赁物。(2)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4.承租人有权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但无权处分。5.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财产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承租人的通知义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二)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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