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号(国办发〔2000〕19号)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减免税、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同等待遇。2.2011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出台,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使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以养老服务设施为例。2011年,共投入37.9亿元推进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3.2014年6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要求闲置厂房、学校、社区房屋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可连续经营1年以上。土地性质不得临时改变,五年内不得加租。为鼓励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意见》从供地方式、地价(租金)等方面明确了支持政策。一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养老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允许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二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住宅小区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加地价;后续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补交相应的土地价款。4.在2014年12月25日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表示:“2015年将继续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和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确保到2015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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