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监管市场的授权要求;
•监管报告以避免市场滥用;
•股票交易透明度义务; 和
•关于允许金融工具进入交易的规则。
继2007年在欧盟实施后,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0月通过了一项修订MiFID的立法提案,该提案采用了经修订的指令和新规定的形式。2014年6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MiFID II和MiFIR(金融工具市场监管)。
MiFID II指令于2018年1月3日生效,提供了一个旨在加强投资者保护并使金融市场更有效,更有弹性和透明的立法框架。该指令改变了整个市场,特别是与扩大的资产类别覆盖范围,结构性市场改革及其对以前根据MiFID I豁免的公司的适用性有关。该指令对从事金融工具交易和处理的每个人都有广泛的影响,即全球以及欧洲的投资,私人和零售银行,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经纪人,市场基础设施提供商和非金融公司,因其跨境要求。
在MiFID II的关键条款中,这一新指令通过建立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确保所有参与者更公平,更安全,更有效的市场和更高的透明度。新的报告要求和测试增加了可用信息量,提供了更好的市场结构,并通过减少暗池和场外交易(OTC)的使用来提高整体市场透明度。管理高频交易的规则对投资公司和交易场所施加了更严格的组织要求,通过引入产品治理和独立投资建议的新要求,将现有规则扩展到现有规则,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结构性存款和其他几个方面的要求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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